揭秘慧百商战掌门人冯晓强的“商业帝国”的声明
www.guangwushan.net 时间:2016-09-25 来源:
关于近日有关网媒涉及本公司冯晓强先生不实报道的声明
近日,部分网络媒体刊发了一篇标题为《揭秘慧百商战掌门人冯晓强的商业帝国》(以下简称“揭秘慧百”)的文章,其内容涉及我公司冯晓强先生“诈捐”等不实报道,对冯晓强先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针对“揭秘慧百”一文的相关内容,吉林省慧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声明如下:
一、公益慈善行为是一家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具体体现。吉林省慧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百公司”)自创立伊始,始终坚持公益理念,积极开展慈善工作,并鼓励周围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公益行动。作为慧百公司的创始人,冯晓强先生认同慧百公司的公益理念,多年以来大力践行。
二、慧百公司质疑“揭秘慧百”一文的报道目的。经慧百公司查证,自9月22日各网站转发的“揭秘慧百”一文的文字和图片,有的对该文新闻源未予注明,其余的大部分注明来自备案性质属于“经营性网站”、版权属于“荆门市点嘉科技有限公司”的“荆楚荆门”网站;而“荆楚荆门”网站刊发此文时,注明的新闻源则是“文章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4614435210”;此链接指向的是“百家号”网站平台的一个个人注册号“娱乐圈的话题”;在“娱乐圈的话题”个人注册号上,近期发布的大多为《山西汾阳:村官渋贪被曝光后,公关不成侮辱威胁媒体人》《山西汾阳市冀村镇东河头村村官王启飞巧取豪夺贪腐严重何人可管?》之类的“揭秘性”负面报道。同时,查遍网络,本公司未能查到“揭秘慧百”一文的作者。因此,本公司有理由怀疑“揭秘慧百”一文的报道目的。
三、鉴于上述质疑,本公司质疑“揭秘慧百”一文作为新闻报道应该恪守的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和客观、公正立场,反对“揭秘慧百”一文的虚假报道和媒体审判。
四、“揭秘慧百”一文中提及慧百商业模式规范化甚至合法化问题。慧百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每年在全国举办多场活动,每次活动均依法向当地工商、公安部门报备并进行内容审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由专业律师进行把关。因此,对于“揭秘慧百”一文对慧百公司和冯晓强先生毫无事实依据的“金字塔模式”、“变相传销”等的诬陷性言论,慧百公司及冯晓强本人坚决反对。
五、对于“揭秘慧百”一文中涉及的“2014年8月17日那场“公益的力量-为爱帮扶的大型慈善活动”,“慧百公司没有捐助一份钱,却落得一个大慈善家,有菩萨心肠恩师的好名声”不实指责,慧百公司有证据证明在当天当次活动举行之前的2014年7月24日、2014年8月19日,已经分两次将100万元人民币汇至活动主办方指定的账号。“诈捐”一说,实属空穴来风,凭空捏造。
六、对于“揭秘慧百”一文“更难以置信”的“这个慧百公益基金是在什么情况下,抱着何种目的而成立的,是为了掩人耳目还是为了让自己更加‘真实’?冯晓强作为二十一世纪慈善公益组织的公益慈善推广大使和慧百公益基金的成立到底打了谁的脸”的质疑,慧百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已向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捐赠200万元的前期启动资金,双方约定成立“二十一世纪公益与媒体宣传协作平台暨慧百公益基金”;本公司现有各种证据证明这一公益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已经聘请冯晓强先生为“慈善推广大使”,冯晓强先生对此荣誉十分珍惜,倍感荣幸。
七、针对“揭秘慧百”一文中反复提及的“诈捐”一词,按照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诈捐”的定性,此系应由国家民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而且,自《慈善法》实施至今,本公司还未收到任何部门关于“诈捐”行为的认定。因此,慧百公司和冯晓强本人坚决反对“揭秘慧百”一文有关“诈捐”及其他一切相关的不实报道和诬陷言论,并对此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根据相关法律,部分网络媒体未经核实,对“揭秘慧百”这一既无作者、又无可信新闻源的所谓“揭秘”文章的草率转发,已经构成对慧百公司和冯晓强先生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鉴于此,慧百公司特作如下郑重声明:
1.“揭秘慧百”一文中涉及慧百公司和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的相关内容,相关作者从未对慧百公司及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进行相关信息的情况核实;截至本声明发布前,慧百公司和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亦未接到任何报道媒体的采访要求。故此对“揭秘慧百”一文中的所有内容,慧百公司均不予认可。
2.慧百公司感谢所有具有公益慈善理念的个人和机构的支持,更感谢所有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但本公司坚决反对任何个人和媒体涉及慧百公司和冯晓强先生的一切不实言论。由此给本公司及冯晓强先生带来的声誉、经济等损失,本公司和冯晓强先生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转发“揭秘慧百”一文的各相关网站请于2016年9月25日24时前删除该文,消除不良影响。慧百公司及冯晓强先生将于2016年9月26日采取网页保存公证措施,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特此声明!
吉林省慧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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